假冒他人代开病假单,用人单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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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虹口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7日  阅读量:11

案情概要

  李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上海某医药保健公司,担任医务室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6年8月8日至19日期间,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一直通过微信发送病假单图片的形式向公司请假。然而公司发现,病假期间,李某在朋友圈中晒出了其旅行的照片,并且地点显示为国外。随后公司向医院进行核实,经医院证实李某的病假单的确不是本人所开。后公司又向李某进行核实,其承认病假是亲属假冒其本人去医院开具的。2017年5月11日,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认为公司为违法解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区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交的病假单是找人代开的,显然不符合病假单的出具需要患者面诊的前提条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36条第11项规定:“提供虚假、失实、失效或者非合法途径、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学历、履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事假单、病假单等情况的,乙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因李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最终,区仲裁委作出了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的裁决。

裁判说法

  员工有因病休假的权利,但用人单位亦有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的权利。本案中,李某身处国外,却让他人假冒其名义开具病假单,此种情况下开具的病假单显然是虚假的,与实情不符。李某找人代开病假单的行为有失诚信在先,故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对李某做出违纪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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