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刘××2013年3月25日入职××五金厂,任冲压工,××五金厂未为刘××参加社会保险。2013年3月30日,刘××在车间操作冲床拿取零部件时被冲床压伤右手入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个月。刘××月工资为2000元。刘××伤后无回××五金厂上班,并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因××五金厂未为刘××参加工伤保险,应由××五金厂按照相应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刘××支付各项费用。其中,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2个月,计发基数按刘××月工资标准2000元计算;因刘××为九级伤残,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计算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法计算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法计算8个月,且因刘××月工资2000元,低于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50元的60%即2310元,则上述三项待遇以2310元/月作为计发基数。
相关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