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与桂×服务部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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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顺德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7日  阅读量:5

关键词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卢××与利×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但桂×服务部确认卢××于2010年6月入职桂×服务部,且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即卢××在和利×服务部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桂×服务部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查明利×服务部与桂×服务部于2008年2月开始共用同一银行帐号向卢××发放工资,可证实双方并非完全独立,而是属于关联用人单位。在没有征得卢××同意的前提下,桂×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通知卢××终止劳动关系。卢××的社会保险证明显示,其一直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利×服务部变更为桂×服务部,利×服务部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裁判要点

  利×服务部与桂×服务部属于关联用人单位,卢××与利×服务部、桂×服务部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视为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截止2012年12月31日,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双方已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没有征得卢××同意的前提下,桂×服务部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向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责任,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卢××的工作年限应将其在利×服务部与桂×服务部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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