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将保洁工作长期发包给自然人吕某,并约定由吕某招用人员为公司提供保洁服务。2009年起,周某经吕某招用和安排为该公司长期、固定地从事清洁工作。2012年5月30日,周某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该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判决确认周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
周某所从事的保洁工作是某公司日常工作的一部分,根据公司与吕某间的承包协议,周某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且周某长期、固定、连续地为公司提供劳动,在经济上依赖于公司,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公司虽与吕某协议约定清洁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等事宜均与公司无关,但该约定系以合法形式掩盖某公司逃避用工责任的非法目的,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