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宋某于2011年8月进入某公司,于2012年4月20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宋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某公司在劳动仲裁时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提供用工协议一份。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仲裁时并未提供用工协议,而是在仲裁裁决其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后才于一审中提供,且该用工协议内容全部为手写,且四周有裁剪痕迹,形式上存在明显瑕疵,故应由公司对用工协议的真实性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后因该公司迟迟未申请司法鉴定,二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余元。
点评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法定前置程序,具有准司法性,当事人仲裁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关系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双方之间地位不平等,用人单位收集、保管证据能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地位。
用人单位仲裁时怠于举证而在诉讼中提供形式上有瑕疵的证据,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有理由对该证据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并确定由用人单位对该证据真实性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