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原为某公司职员。2011年4某公司搬迁,但表示劳动者可以前往关联企业工作。刘某至关联公司工作并与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12 年刘某与关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刘某劳动合同协商终止后,刘某与新的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判决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8.6万余元。
点评
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其法定义务。某公司与关联公司虽为关联企业,但仍系不同的用工主体。在与关联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法律并未禁止刘某向原用人单位即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