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双方约定不参加社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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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7日  阅读量:4

案情

  苏州某公司职工李某向公司提交申请,主要内容为:“公司已依法告知其参加社会保险的事宜,并敦促其提供相关资料,经本人慎重考虑,决定不参加社会保险。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均由我本人承担。请将公司应承担之社会保险费随工资发放给本人”。

  为此,该公司未为李某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来,李某因脑出血、肋骨骨折、肺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李某申请公司支付相关医疗费。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判决某公司全部赔偿李某相应的医疗费损失。

点评

  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李某申请不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未为李某参加社会保险,双方之间合意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某患病产生的医疗费因未参加社会保险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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