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某与职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一家酒店工作。一天,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认定为工亡。于某在职期间,职介公司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而是为于某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事发后,于某父母已领取30万元商业保险理赔款。之后,于某父母要求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判决职介公司和酒店连带赔偿工亡补助金等36万余元。
点评
商业人身保险合同系商业行为,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责任主体系商业保险机构。工伤赔偿系法定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系用人单位及社保经办机构。
从法律关系特征、责任主体、权利义务确认依据等方面来看,商业保险合同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