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4月13日,苏州某公司向其担任销售职位的职工刘某发出《上岗地点变动通知书》,要求刘某自14日起开始在家办公并交还公司相应财物,在家办公期间待遇不变。
几个月后,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由公司支付刘某经济补偿金25000余元及年度销售提成。
点评
公司要求刘某在家办公,但同时又要求刘某立即交还公司车辆、加油卡、办公手机(含手机卡)和门卡等物品,实际上使得作为销售人员的刘某难以开展正常的销售工作,而且作为销售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为销售提成,公司的行为也势必显著影响刘某待遇。
同时,公司也没列明刘某在家办公的理由和在家办公终止时间,使得刘某回公司上班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