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并签字后,能否以用人单位未告知其有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王某系江苏省某公司行政人员,他与公司共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期满。2019年6月5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王某合同期满后公司将终止劳动合同。2019年6月6日,双方办理离职和交接手续。王某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签字,在该离职确认表中的离职理由栏写明“同意合同到期终止”。随后,王某停止提供劳动,公司支付了王某2019年6月份全月工资。
2019年7月,王某申请仲裁,主张自己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未告知自己可以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因此请求裁决单位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经庭审,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其一,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影响双方达成终止劳动合同合意?
其二,离职确认表能否作为认定双方已达成合意的依据?
焦点分析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利,用人单位未告知其权利,但也不影响王某行使通知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不能仅因用人单位未告知王某可依法享有的权利就否定已达成的终止劳动合同合意的效力。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是用人单位先作出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的,对该决定有异议,王某可以通过相关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王某不仅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配合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在员工离职确认表上签字,而该确认表上明确载有“同意合同到期终止”的意见。这亦是一种合意表达方式。而且,王某在用人单位作出决定的当月并未满勤工作,而用人单位却支付了王某整月工资的事实,也印证了双方在终止劳动合同及后续事宜处理上的意见是一致的。
综上所述,仲裁委认为,本案虽为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但双方就此达成一致且并不违反法律,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尊重该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