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
张某于2012年6月应聘进入顺德东南海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中的任何一条,都必须给另一方20万元作为损失补偿。同年10月,该公司让张某离职,他请求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抗辩称,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双方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对劳动者一方无效,但对公司方有效。故公司方在违反前述约定时应向劳动者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