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报销医药费,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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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6日  阅读量:9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14年6月2日入职启升厂,任职普工,厂方已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3月8日,唐某受工伤,但其该月的工伤保险厂方于2015年4月13日才缴纳,厂方迟延缴纳社保的行为导致唐某的所有医疗费未能报销。双方就医疗费承担问题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唐某此次受伤属于工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启升厂,应及时依法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根据社保局企石分局的函复,社保基金之所以不承担唐某2015年4月13日之前的医疗费,是因为唐某受伤当月的工伤保险费于2015年4月13日缴纳,该函复证明启升厂迟延为唐某缴纳社保,导致社保基金不承担唐某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2日的医疗费。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的规定,启升厂应向唐某支付2015年3月8日至2015年4月12日的医疗费。另关于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7月24日的医疗费问题,因启升厂于2015年4月13日已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故2015年4月13日之后的医疗费由唐某向社保基金自行报销。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的完善,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应负有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仅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且还需要按时缴纳。否则,就有可能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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