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挂靠潮阳某公司承包了位于东莞市松山湖的工程,潮阳某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为实际施工人。自2010年起,某建筑公司雇佣田某在案涉工程工作,负责现场材料的月结对账等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田某在该项目一直服务到2015年10月底该项目收尾工作全部完成。田某未同潮阳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潮阳某公司也未发放工资给田某,也未给田某购买社保。田某主张自2013年3月15日起一直未收到工资直至2015年10月工作完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支付2013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工资和赔偿金474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中,田某以在案涉项目上工作为由主张其与项目承包人的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项目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田某虽在潮阳某公司承接的案涉项目上工作过,但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某建筑公司。田某未经过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招聘程序入职,未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未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田某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接受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的考勤等管理、以及工资的发放。经审理查明,田某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也代表湖南省郴州某公司从事相关商业活动。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同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法院认为田某同潮阳某公司及其东莞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对于田某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随着建筑施工领域的不断规范,法律、法规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要求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为项目承包人的员工。但因对承包方资质的要求较高,实践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实际施工人(现实中很多为自然人,少量为公司法人)所雇佣的人员尤其是项目管理人员和项目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厘清。实际施工人通常会雇佣其较为信任的人员作为项目的实际管理人员,工资通常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避免缴纳个税),不缴纳社保,不签订任何书面合同。当实际施工人未能及时向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或实际施工人与项目承包方(被挂靠方)产生纠纷时,就会出现像本案中的情况,实际管理人员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等。我们应根据法律对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尤其是注意以下几点:是否经承办方招聘入职、是否填写相关入职资料、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发放工资、是否有购买社保、是否接收承包人的考勤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