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和忠实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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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宁开发区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6日  阅读量:25

裁判摘要

  劳动者利用职务之便,将用人单位的业务私自转为个人业务,截留已收取的业务费用而不上交,属于违反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和对用人单位忠实义务的行为,不符合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用人单位有权请求劳动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基本案情

  乐某原系某装饰公司设计师。某日,乐某受装饰公司委托与客户某酒吧业主达成装修设计意向,确认了装修设计费金额,当时未签订书面合同。酒吧业主向装饰公司支付定金后,乐某、装饰公司财务、酒吧业主等人建立了专门的微信群用于沟通装修设计事宜。之后,乐某向装饰公司申请休假,并在休假期间向酒吧业主交付了设计成果。

  乐某休假结束后,又代表装饰公司与酒吧业主达成装修施工意向,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确定了装修施工费金额,并协商一致将设计合同定金转为施工合同定金。酒吧业主应乐某的要求向乐某个人账户支付了装修设计费,又向装饰公司账户支付了装修施工首付款。

  施工期间,乐某向装饰公司提出离职,未将收取的装修设计费交给装饰公司。施工完成结算过程中,装饰公司发现缺少装修设计合同,也未收到装修设计费,遂向酒吧业主催要,期间得知乐某已经领取了设计费而未上交。随后,装饰公司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乐某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乐某则抗辩该设计成果是其利用休假时间自行完成的私人业务,设计费是其业外合法所得,不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

  江宁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乐某在装饰公司任职期间经手单位交办的客户装修设计业务,酒吧业主与装饰公司而非乐某个人缔结装修设计合同关系,应认定乐某从事装饰设计工作的行为是履行职务,其行为结果应归属于装饰公司。乐某未经装饰公司允许,将单位交办的业务转为个人业务并私自收取业务费用,违反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和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不符合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其从酒吧业主处获得的设计费应当归返还给装饰公司,故判决支持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法律关系,劳动者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是不言自明的道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劳动者代表用人单位对外发生业务关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其应当对用人单位尽职尽责,不得营私舞弊。劳动者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应当在法律上作否定性评价,劳动者因此所获得的收益,属于因不正当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除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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