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走”劳动合同原件后索要双倍工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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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5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张某开始到天南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4500元,合同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等。2016年2月,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月薪5000元等。2019年2月15日,张某从天南公司离职,并在在终止劳动合同书中填写了姓名等个人信息,天南公司在终止合同原因处填写“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并加盖公司公章。此后,张某以双方在2018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天南公司支付双倍工资7万余元,引发纠纷。诉讼中,天南公司辩称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原件被张某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为由借去,至今未还。为此,天南公司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15日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张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出具的证明。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张某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但是,根据终止劳动合同书中载明的“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签”及证明中载明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的内容,可知双方对于合同到期终止的事实无异议,现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于2018年2月15日已经续签了书面劳动合同,遂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近年来,劳动争议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本案中,虽然法院最终凭借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天南公司的抗辩意见成立,但如果天南公司将劳动合同原件出借给张某时要求其出具收条或在劳动合同复印件中签字确认,本案纠纷完全可以避免。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劳资双方,劳动者应当诚信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提高证据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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