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理不当营销索要提成败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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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安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5日  阅读量:16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王某与天硕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营销岗位工作,按照公司规定享受销售提升等。2019年6月,王某从天硕集团离职。此后,王某以其促成天硕集团与中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为由,要求天硕集团支付销售提升5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获知天硕集团其他销售人员在与中钢公司洽谈销售时,故意将销售底价披露给中钢公司,并贬损天硕集团及其他销售人员。为了与天硕集团其他销售人员争抢客户,王某还数次向中钢公司压低报价。在中钢公司与天硕集团洽谈销售合同签订事宜时,中钢公司拒绝王某参与,天硕集团亦指派其他销售人员参与洽谈签约。

裁判结果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应当对用人单位履行忠诚职责。王某为天硕集团的销售人员,意图阻止其他销售人员成功销售,采取了对公司不忠诚的不当行为。王某以不当方式排挤同业者、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却要求独占享有销售成果,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信是立身之本。用人单位应依法按规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也应忠诚勤勉并遵守劳动纪律。用人单位销售人员对外从事销售业务,应当取得单位授权同意,未经授权同意且事后又未经追认的,即使与他人达成销售意向,单位亦有权不予认可。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可以享受巨额销售提成或者绩效分红的职员,在劳动期间应当以诚为本,勤勉尽职,不要见利忘义,为了牟利不择手段,否则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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