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左某系苏州某科技公司职工。由于该公司欠付左某劳动报酬,于2019年8月与左某与签订《工资补充协议》一份,确认结欠左某工资18万余元,同时约定公司账上资金充足或股权转让前一次性结清支付工资。后科技公司始终未支付上述工资。左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上述欠付工资,左某的请求得到支持。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吴中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目前其账上并无充足资金等,按照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条件未成就。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关公司账上资金充足等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支付工资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有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科技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向左某支付欠付工资,对科技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当庭判决科技公司支付工资18万余元。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202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吴中法院选择该起劳动者维权典型案例走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巡回审判法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巡回审判活动,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等开展庭审观摩。《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作公司账上资金充足等情形下才支付工资的约定工资支付期限不明,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案件当庭宣判,高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