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实际工资3500元,但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1700元为甲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甲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以1700元的标准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甲起诉称,因缴费工资与实际工资之间的差距,导致自己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远远不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即用人单位应该以未足额缴纳部分的工资1800元(3500-1700)为基数,补足劳动者未享受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差额部分。
所以,用人单位切勿为了眼前利益而随意降低缴费标准,因为违反法定的缴费义务,一旦出现工伤后果,用人单位的赔偿义务会更重,这与不缴费同理。
一是企业要依法管理,实现源头预防。
用人单位要学法用法懂法,将劳动法基本制度引入企业管理,规范用工;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培养企业人文关怀,及时回应职工诉求,尽量协商消解矛盾纠纷。
二是劳动者要加强风险防范,理性维权。
劳动者要提高自身法律素养,遵守用人单位管理制度,信守承诺,一旦出现劳资矛盾,要及时收集整理证据,理性表达诉求,尽量通过工会等组织化解矛盾,减少不必要的维权时间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