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8月7日,张某到某服务部工作,负责平面设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8日,某服务部的负责人通过微信告知张某,因本店有专人管理,让张某再找份工作,以后有机会双方再合作,并通过微信支付张某2020年1月的工资1470元。张某随即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栽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该服务部补足2017年以来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6880元。
仲裁予以支持后,某服务部不服,认为张某的该项诉请明显超出了一年仲裁时效,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经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协商,张某在工作期间每天工作5或6.5小时,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法院认为,本案的劳动关系依法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因此应当遵照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执行,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依法亦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特殊时效规定,即追索劳动报酬的请求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最迟应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提出。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诉请的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是否应当适用特殊仲裁时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而“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所以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也属于劳动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本案张某在2020年2月8日某服务部负责人以微信方式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后随即申请仲裁主张补发不足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该诉求不超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