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3日,山西某快递公司第一次临时董事会聘用李某为公司总经理,工资为年薪450000元,从2018年8月1日起薪,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山西某快递公司也未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1月16日,李某从山西某快递公司辞职,并于2019年3月14日提交了“辞职信”,实际出勤天数116天,工资206250元已在2019年3月21日结清。
2020年1月9日,李某向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山西某快递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68750元。
2020年8月10日,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山西某快递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8750元的裁决。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理应具备较强的劳动法知识,因此其自身对企业不规范经营和用工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故对其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李某为公司总经理、公司高管,不同于普通员工:一方面其有别于普通劳动者,法律知识或诉讼能力较强;另一方面高管人员负有企业管理职责,对于企业的不规范经营负有相应责任。故对于高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宜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且公司高管人员本身就是领导者和管理者,与所在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基础。故对李某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