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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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山西某市场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晋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5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张某丈夫侯某等数人均以替人装卸货物为业,长期以来主要依赖和围绕市内某市场揽活。该市场逐渐确定了员工程某为他们的联络人员,并负责统计和支付他们装卸的报酬。

  2020年5月15日上午,该市场通过程某找到侯某等人搬运瓷砖,期间侯某突然倒在手推车上,经晋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侯某妻子张某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侯某与该市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该市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庭审查明,该市场虽长期给侯某等人按干活多少计付报酬,但侯某等人并未与该市场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签到和签退,不受该市场请销假等规章制度的约束,尤其查明侯某等人并非服务于该市场一家,而是在该市场没有活时,也会随时到其他市场揽活。最终法院认为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成立劳务关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侯某与该市场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由此可知,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本质的区别是劳动关系存在特有的人身隶属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本案中,侯某等人并不接受该市场的考勤、请假等日常管理,也不受该公司直接工作管理或制度约束,与该市场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该市场没有搬运劳务需求时,侯某等人会自行联系其他市场提供同类劳务,侯某等人的劳动报酬也系按工作量由市场统一结算,然后自行分配到人。因此,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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