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孟某入职某建筑公司上班,并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27日,孟某在公司承建的某工地工作受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孟某为工伤,伤情鉴定为七级伤残。孟某多次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56万余元。经仲裁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评析
“着重调解”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原则,我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加大案件调解力度,立足“优先调解、案结事了”的调解思路,不断提高办案效率。
本案,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组织了庭前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庭审中查明,公司为孟某缴纳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既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救治、补偿,又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为案件的调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庭审后,仲裁员针对申请人的各项主张,再次精细对接相关法律法规,快速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帮助双方当事人算清了利弊得失细账,使双方当事人在庭后较短的时间里达成一致意见,由基金支付的项目双方相互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剩余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双方签订协议后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完毕。
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劳动者依法得到了应得的补偿,企业也解决了劳动纠纷带来的诸多烦忧,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终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