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孕期女职工工资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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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晋城职工法律维权”微信平台,降低职工维权成本
来源:晋城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5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李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约定月工资包括底薪和1%的提成。

  2020年5月,商贸公司以李某怀孕致使公司人力成本增加为由,要求李某与他人平分1%的提成。李某认为不合理,向“晋城职工法律维权”微信平台在线咨询。

  律师询问情况后,及时解答了李某的疑问,并向其详细讲解了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其工资待遇等劳动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对于提成如何支付,虽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但仍应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故商贸公司应按照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1%向李某支付提成。”按照律师的提示,经过与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剩余的提成金额,双方的矛盾得到圆满解决,李某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评析

  2020年1月3日,晋城市总工会开通了“晋城职工法律维权”微信公众号,不仅每周定时更新法治宣传内容、发布劳动争议案例,定期不定期开展公益有奖答题活动,工会维权律师还全天候在线免费解答劳动争议法律咨询,咨询方式分为在线咨询、微信咨询和电话咨询三种。该平台已成为晋城职工寻求法律帮助的有效阵地,降低了职工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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