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梁某入职某陶瓷公司工作,岗位是仓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2016年5月20日梁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年12月30日梁某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梁某的父亲与某陶瓷公司因工伤待遇赔偿协商不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陶瓷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1123068.8元。另查明,梁某的近亲属通过民事诉讼从交通事故侵权第三人处得到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28460.7元。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某陶瓷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360514.31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给梁某的父亲。仲裁裁决生效后,某陶瓷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驳回某陶瓷公司的申请。
争议焦点
工伤待遇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点评
由于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同时因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受害劳动者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即劳动者既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又可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保,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某陶瓷公司提出梁某的亲属已获得侵权第三人支付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要求将工伤赔偿项目与第三人侵权赔偿项目损益相抵,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部分的抗辩理由。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因此,本案中除侵权第三人支付的丧葬费应予扣除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工伤保险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对于工伤待遇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发生竞合时,应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目前两者相抵扣的项目仅限于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三项,除此以外的项目不得免除。建议用人单位应依法及时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既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减轻负担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