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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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门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2015年11月20日,梁某填写《某大酒楼职位申请书》,申请入职楼什职位。该申请书背面印有《合约》,包括试用期、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加班、薪酬发放时间、薪金制度、离职、旷工扣薪等条款,梁某在《合约》下方签名确认同意上述条款后,《合约》由某酒楼持有。因某酒楼未依法为梁某缴纳社保费,2017年2月10日梁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至2017年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酒楼支付2017年1-2月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费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案经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梁某的诉请。

争议焦点

  涉案《合约》能否视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案例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和内容两方面的要件。劳动合同文本在形式上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在内容上应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必备条款。涉案《合约》形式上由用人单位单方保存,未交给劳动者,内容上缺少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因此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通过本案希望提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应当予以重视,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同时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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