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单位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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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马某某在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任司机。2013年5月1日,马某某驾驶车辆为客户运输水稳料,途中与洪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马某某、对方车主洪某某及乘坐洪某某车辆的曲某某受伤。交通部门认定马某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后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了赔付,洪某某及曲某某受伤治疗花费的医药费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共742元,由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给予了赔偿。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魏某某赔偿货物损失、违约金、租车费、医药费、盖板维修费。

  一审法院判令马某某向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医药费223元。宣判后,沈阳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看,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追偿权,有利于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和发展。但因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双方具有权利义务上的非对等性,因此不应简单适用民法和侵权责任法。通常情况下,应该综合考虑行业性质、损失发生的原因、职业风险的负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在劳动者履行职务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有赔偿责任。该原则的确立更能体现劳动法律关系侧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宗旨。该案对劳动者如何履行职责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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