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不影响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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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蓬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郑某是某照明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郑某被公司安排至市外安装路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郑某在取得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又向公司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某照明公司认为郑某已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应在该案中扣除。经审理,法院对某照明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判决该司应支付郑某工伤保险待遇款153940元。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属于法定义务,无法定事由不能减轻或免除。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可基于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应扣除作为被侵权人已经获得赔偿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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