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实业公司的员工,2018年8月,陈某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某实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4700元作为支付双方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争议的全部赔偿款项。协议签订后,公司依约向陈某支付了款项。后陈某以申请表和协议书具有欺诈性及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和未休年休假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有证据证明某实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地位平等,协议内容也对支付款项性质和内容进行明确列举;陈某与某实业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及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内容进行的约定,是陈某经过权衡判断后自主决定的结果,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陈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在劳动关系中,虽然劳动者往往是弱势一方,但劳动者对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费用仍有自我处分的权利,从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劳动者应尽到一定的审慎义务,在达成协议后,劳动者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确保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