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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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蓬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张某是某五金公司的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计件、计时混合制。2019年5月,某五金公司对张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并通知自即日起采用计时工资,不准加班。张某认为公司不提供工作且强制调岗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其从未辞退张某,张某也未向其申请离职。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五金公司单方作出通知,调整张某岗位及工资计算方式,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符合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张某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缺乏依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某五金公司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65428元。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未经与劳动者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导致劳动者薪酬水平大幅下降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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