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曹某于2017年7月入职某食品公司。2018年6月,食品公司以曹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通知其三日内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好前暂停上班。某食品公司从未向曹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后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及工资报酬产生纠纷,某食品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请求无需支付曹某停工期间的生活费。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停工的原因是某食品公司向其发出关于停工的《通知书》,造成曹某停工的责任在于食品公司,故其应向曹某支付停工期间的生活费。
案例点评
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停工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停工期间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