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2年10月入职某鞋业公司,双方分别于2013年、2014年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形式为计件工资。2015年3月,杨某因要照顾小孩,与公司约定了自由的工作时间,但仍需打卡考勤。2019年9月,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某鞋业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主张杨某是以承揽形式获取报酬,双方属于承揽关系。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的工作内容是某鞋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同时,虽然双方约定了弹性工作时间,但杨某上班仍需打卡考勤,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因此,法院对某鞋业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弹性工作时间是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行为,双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的用工方式免除其用工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