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劳动合同要件的可视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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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蓬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8

简要案情

  2017年10月13日,徐某入职某日用品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入职合同登记表》、《入职须知》,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名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2022年11月22日,徐某因其与某日用品公司的劳动纠纷提起劳动仲裁, 请求某日用品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等。案经仲裁审理,支持了徐某的部分请求。某日用品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某日用品公司应否支付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案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本条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便于监督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劳动法,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非是使劳动者获得额外利益。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徐某与某日用品公司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是双方签订了《入职合同登记表》,明确约定了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能够既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入职合同登记表》实质为劳动合同。由此,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不受限于名称,入职时签订的所有书面协议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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