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卢某于2021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处工作,被安排到肯尼亚的蒙巴萨分点从事综合管理岗工作,因其在试用期内对产品及物资不熟悉,导致账物不符,不能完成岗位工作。该公司将卢某调岗至内罗毕分点的仓库管理岗位。卢某虽有前往内罗毕工作场所,但并未履行新岗位的工作职责。后某公司以卢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岗位职责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卢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后卢某不服裁决结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某公司对卢某消极怠工行为采取解雇措施是否合理合法?
案件点评
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调岗需合理合法,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对,劳动者也负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在劳动者拒绝合理的调岗安排,不到新岗位报到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卢某虽不同意某公司的调岗安排,可就此与某公司进行协商或者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卢某却以不履行新岗位工作职责等消极怠工行为对抗调岗,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合理。该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与劳动者理性维权,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精神,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