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社保后,员工应退回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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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蓬江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7

简要案情

  梁某等人自2012年7月入职公司,经双方协商,由公司每月发放社会保险补贴,不再为梁某等人缴纳社保。直至2019年5月,公司开始为梁某等人购买社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梁某等人投诉到税务部门,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保。公司补缴后向仲裁委申请员工退回此前领取的社保补贴款。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公司不服该通知书,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梁某等人应否返还某五金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款?

案件点评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以发放补贴的方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买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本案中,梁某等人实际领取了2012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社保补贴款,现某五金公司也已为其补缴了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基于诚实信用及不得双重获益的原则,梁某等8名劳动者亦应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社保补贴款。该批系列案件的成功调解较好地平衡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充分弘扬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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