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平等民事行为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畴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莫某诉某供销合作社劳动争议案
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莫某于2002年进入某供销合作社工作。2006年1月1日,莫某承租了该供销合作社的商铺作经营场地,租赁期限为20年。2007年11月26日,莫某承租该供销合作社坐落在北市镇扶溪路供销社饭店楼上宿舍(三楼)。2015年10月,莫某将房屋转租给邱某,邱某一次性交清租金。后因某供销合作社对莫某的转租行为提出异议,经调解,莫某退回租金及装修款给邱某,并将房屋收回。2019年7月30日,某供销合作社向莫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以莫某在聘用期间将承租的该供销合作社物业高价转租给第三方,营私舞弊、中饱私囊,损害了单位利益为由,决定与莫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8年12月起对莫某进行停职处理,停发工资。发生纠纷后,莫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裁决。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莫某的承租及转租行为均不在其工作职责范畴内,承租及转租合同均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协商一致后签订的协议,莫某在某供销合作社提出异议后,便与第三方解除租赁关系,并将租金退还第三方,莫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某供销合作社单方与莫某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某供销合作社应支付赔偿金给莫某。

典型意义

  本案意义在于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区分平等民事行为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畴,更能引导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