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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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某家电维修部劳动争议案
来源:肇庆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7日,于某与某家电维修部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某家电维修部没有为于某购买工伤保险。2020年8月31日,于某在进行空调安装工作时受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初次鉴定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确认停工留薪期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10月30日。2020年9月7日于某与某家电维修部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人社部门于2020年11月25日认定于某属于工伤。2021年11月29日,劳动仲裁委裁决某家电维修部支付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29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13512元。某家电维修部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于某是某家电维修部的员工,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均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调整。根据相关的规定,某家电维修部未为于某购买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支付于某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某家电维修部未依法为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于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由某家电维修部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本案对于引导企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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