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房建公司,房建公司再转包给李某、王某。李某、王某承包建设工程后招用周某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2020年11月23日,李某向周某出具《工资欠条》言明拖欠周某工资18550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出具工资欠条后,李某未在限期内支付工资,周某遂以房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3日,仲裁裁决房建公司支付工资165500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7500元。房建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房建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王某,李某、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招用周某。周某是实际施工人,李某在承包房建公司转包工程期间招用并由李某支付工资,故应认定房建公司与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房建公司无需支付周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双方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特征的标准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正确认定房建公司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引导劳动者在应聘时应注意审查招聘主体资格,避免因误认用人单位而可能导致损害自身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