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0年2月入职某食品公司,曾从事配米等岗位,工资按月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议,周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周某与某食品公司2020年2月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8629元。某食品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请求改判确认某食品公司与周某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1月10日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其不予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周某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从计酬方式和时长来看,某食品公司提供的周某的大米领用情况登记表以“日”而非以“小时”为单位作登记,且某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考勤表的证据却没有向法院提供周某每日、每周的工作时间证明周某的用工时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形;从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来看,某食品公司是按月向周某支付工资的,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规定。因此,因某食品公司与周某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某食品公司主张其与周某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理据不足。因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某食品公司应当向周某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支持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经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