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莫某在某公司任职期间请假回家,某公司认为莫某事后补假的行为违反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属于旷工行为,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终止劳动关系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10日终止,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公司支付莫某各类经济补偿金合计1240元。同日,莫某向公司提交了《员工离职申请书》并办理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也按协议向莫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240元。2020年8月7日,莫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600元。后莫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莫某在公司的工龄为5年11个月,莫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79元,莫某应得经济补偿金为22074元(3679元×6个月),公司只同意补偿1240元,仅为应补偿金额的5.6%,属于补偿金额畸低,显失公平。判决撤销《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某公司支付莫某经济补偿金20540元。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的,劳动者可请求撤销,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案警醒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达成终止劳动合同的,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在公平、合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