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来自外地的曾某、杨某等多名工人,为李某所聘参与始兴某酒店项目工程建设。该工程全面完工后,李某却以工程款没到位为由,迟迟不发放工人们的535万元工资。2021年8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李某和工人签订《分期付款协议书》,约定李某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曾某等工人的首笔劳动报酬200万元。
协议签订后,李某未依约支付工人工资,工人起诉至始兴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处理结果
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书,并迅速开展案件执行工作。通过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00多万元存款,依法进行冻结。同时,向被执行人释法析理,要求其尽快履行支付义务。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将200万元交到法院。工人签领了该笔执行款后,经双方沟通、协商撤回起诉。
释法说理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有助于让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迅速兑现,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因此,劳动者面临被拖欠薪资的情况、循法律途径维权时,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让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更快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