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登记表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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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7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邹某入职翁源某科技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4000元。同年10月,邹某被公司辞退,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就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支付问题引发争议,邹某于2020年12月向翁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法裁决科技公司向邹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邹某2020年3月8日至9月3日的加班工资共计2.5万元。科技公司不服,向翁源法院提起诉讼。

  科技公司主张,邹某入职填写的《入职登记表》对工作地点、岗位等有明确记载,可视为劳动合同,其无需支付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邹某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翁源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科技公司提供的《入职登记表》有邹某的签名及公司的盖章,但邹某签名的行为仅是对其自行填写的个人身份、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非是对登记表中入职岗位、岗位工资等内容进行确认,且该《入职登记表》仅载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入职岗位、岗位工资、工作地点等,并无用人单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工作时间等内容,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不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形式,邹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邹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共计2.5万元。

  为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产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工资报酬、岗位、合同期限等进行明确约定,确保劳动合同符合法定的劳动合同形式。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妥善保管,必要时将劳动合同作为重要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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