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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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严某出生于1955年12月,于2010年11月起到某小学从事学校保安、门卫工作,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8年5月23日,严某被发现倒在小学值班房内,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后因人社部门对严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严某的家属诉至武江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本案中,严某系农业户口,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严某的死亡符合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部门仅以严某受到事故伤害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释法说理

  当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不在少数。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认定工伤。本案裁判生效后,人社局已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严某死亡为工伤,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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