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公司能否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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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8

基本案情

  自2016年8月始,张某入职乐昌某公司,任保安一职,多年间均根据工作安排每月到甲、乙、丙三地轮流值班。2021年1月,因人员变动,公司临时安排张某到丁地值班,张某提出拒绝。后公司安排其他人员前往丁地值班,张某按照原定工作安排前往乙地报到,却发现公司已安排他人顶替其在乙地的值班,张某于是返回家中,后公司经理于当月31日口头通知张某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合同,并据此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则认为,张某未按要求到丁地点值班的行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无故旷工,辞退其具有事实、法律的依据。

裁判结果

  乐昌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应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公司已安排张某到丁地值班及张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等情况。综上,法院认定,公司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事实依据不足,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遂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

释法说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调动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当予以配合。但若劳动者对岗位调整有异议,用人单位应当和员工进行充分沟通,而不应恶意辞退,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面临不必要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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