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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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吴某是始兴某公司的会计。2016年2月,公司将会计档案资料(内含会计账簿158本、会计凭证646本、会计报表80本)移交给吴某管理,但在吴某履职期间,该批档案资料全部遗失,且经报警仍未找回,公司据此下发通知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认为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始兴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对移交的资料负有妥善保管之责,但该批资料却在其履职期间遗失,且经报警仍未找回,吴某对此应承担未妥善履职的法律责任。吴某虽以涉案资料存放室门锁和柜门钥匙不只其一人持有等为由进行抗辩,但其没有采取申请批准换锁、换柜等预防措施,不能免除其作为档案资料接收人、保管人的责任。单位档案资料是单位各项重要活动的历史性原始记录,具有重要的保存备查价值,其重要价值非金钱可以衡量,吴某作为直接管理人,对档案资料的遗失负有重大过错和责任,对单位造成了非金钱可以衡量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公司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法有据,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法院对吴某的主张不予支持。

释法说理

  为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我国法律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并在立法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予以明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法律规定,如劳动者符合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对劳动者作出经济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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