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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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20年3月20日入职某工程公司,负责该公司乳源某路段项目部的财务工作,每月工资为7500元,其间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次年3月30日,陈某与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完成工作交接离职后,公司一直未向陈某支付其2021年3月的工资,陈某不满,以公司拖欠其3月的工资以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诉请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2021年3月的工资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陈某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陈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陈某支付3月份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万元。

释法说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承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是一项惩罚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予以妥善保管,避免因此与劳动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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