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逃避支付工人工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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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3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工人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彭某陆续领取工程进度款共计46万元,用于日常开销和发放部分工人工资,后因资金周转不灵导致工程施工难以为继,彭某因此逃匿并断绝和工人的联系,以此逃避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27万余元。

  接到工人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其间,彭某仍不知所踪,发包方代为支付工人工资。公安机关依法对彭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处理,并将彭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采取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彭某逃匿后,发包方为其垫付工人工资虽消减了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彭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彭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释法说理

  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广大用工主体切不可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更不可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将有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面临刑事处罚。而作为劳动者,在面对恶意欠薪行为时,也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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