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廖某入职到新丰县某肉联厂工作,担任待宰猪仓库管理员,当时为非全日制用工,上班时间为凌晨2点至5点。次年5月间,廖某转为该肉联厂的全日制用工,上班时间调整为当天的凌晨2点至5点和下午3点至晚上8点。2018年2月,双方因为上班时间调整意见不一,自2018年3月2日起,廖某被辞退后再未到肉联厂上班。在职期间,廖某未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后双方产生争议,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并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法院查明在肉联厂支付廖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980.56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自2011年5月转为肉联厂的全日制工作人员,至被辞退时其工龄已达7年9个月,期间廖某每年均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肉联厂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廖某不扣工资所请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或者廖某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有上述2种情况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因此,按廖某转为肉联厂的全日制职工后的工龄计算,廖某的带薪年休假假期为每年5天,合计35天。由于带薪年休假制度属于单位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且可以跨年度享受,因而带薪年休假工资存在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者主张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可从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起倒推2年计算。即廖某2018年提出仲裁申请,则其主张的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可自2016年起计算至2018年。而2018年度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天,故该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可以不支付。遂依法判决肉联厂向廖某支付应休未休假工资1821.2元。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如遇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又未支付报酬,且未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