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岗多年企业应否为其社保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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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0

基本案情

  1992年,马某被韶关某企业招聘为该企业职工。后因该企业实际经营发生变化,马某被安排退出工作岗位,成为该企业的待岗员工,后其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被停发,社保关系为公司所保留。但自1997年始,企业便未再为马某缴纳社保费用。2016年,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马某,为解决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找到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求企业为其补缴社保,但被企业以其系待岗人员、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为由拒绝。经与企业协商无果,马某自行补缴了社保费用及滞纳金共计8万余元后,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诉请企业返还其社保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并获支持。企业不服,诉至武江法院。

裁判结果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在退休前的十几年里未为该企业提供实际劳动,但原因在于企业未能为其安排工作。在此期间,企业一直未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作出实体性处理,在形式上与马某长期持续保留劳动关系,其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完全消灭,马某仍为该企业职工,该企业尚需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该企业向马某返还社保费用等共计8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般而言,员工待岗期间不提供劳动,但其与所任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续的。由于员工未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公司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应为其缴纳社保,且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待岗期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不会因为员工长期不上班、未提供劳动而自动消亡。因此,如企业希望减少、避免为待岗员工缴纳社保这一用工成本,理应积极主动与待岗员工沟通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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