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至8月,邓某任职于肖某经营的乳源某家电维修部,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期间,邓某根据派单前往用户家中安装空调,报酬按照安装一部大空调180元、安装一部小空调120元的标准进行计付。后该维修部自2018年8月起未再继续营业。同年11月,邓某立下一份内容为“本人邓某2018年8月份的空调安装工资4090元未发放,现与肖某协商2018年11月30日前结清”的字据,要求肖某签字确认。肖某答应签名,但其所签名字非其本名,与本名类似,但有一字之差。而后,一直未能收到工资的邓某,将肖某诉至乳源法院。
裁判结果
乳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邓某提供的照片、保修卡(安装通知书)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足以证明邓某在肖某经营的家电维修部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虽然邓某提供的工资欠款字据落款处签名与肖某本名不一致,但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肖某与邓某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且肖某尚欠邓某2018年8月的空调安装报酬4090元,遂依法判决肖某一次性向邓某付清该笔款项。
典型意义
实践中,劳动者会通过立下字据、签订协议等方式,与雇主、用工单位等就工资欠款、支付期限等内容进行明确。但在此过程中,不论是哪一方,均应对所立字据、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事由、金额、签名等内容细心核对确认,避免所立写的书面内容存有瑕疵而导致其证明力被削弱。同时,要注重留存工作证、上班打卡记录、工资流水等重要证据,必要时用以辅佐证明工作经历、工作收入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