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恶意欠薪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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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韶关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2月04日  阅读量:11

基本案情

  吴某、黎某等49名工人受雇于刘某,被安排在刘某经营的新丰县马头镇某菜场工作。刘某经营菜场期间,共拖欠前述工人的工资47万余元,在其账户内有钱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并驾车逃离新丰县,使工人难觅其踪。后新丰县人社部门接到该批工人投诉,遂对被拖欠工资数额进行登记,向公安机关提交记录清单,并向刘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配合处理欠薪案件的公告,责令刘某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仍拒不支付。而后,一直躲藏在老家的刘某,在一次办理银行业务的过程中暴露了行踪,被所在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在依法惩处恶意欠薪行为的同时,亦为用人单位、雇主敲响警钟。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故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可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更不可以用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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